當事人可以申請
醫療過錯鑒定嗎
醫療事故中當事人可以申請
醫療過錯鑒定,但當交由負責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
醫療機構關于重大
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
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
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
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
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
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
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
醫療過失行為在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
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
醫療事故患者的
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其實,進行
醫療事故鑒定是處理
醫療事故糾紛的前置程序,如果不申請
醫療過錯鑒定,而醫患雙方對發生
醫療事故的原因又有爭議,在沒有證據證明院方有錯的情況下,患者不能要求院方承擔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