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只拘役嗎?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并不是只判處拘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條件是什么?1、要有拒絕
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所謂拒絕
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采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既可以采取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拘禁、圍攻
執行人員,搶走
執行標的、砸毀
執行工具、車輛,以暴力傷害、毀壞財物、加害親屬、揭露隱私、破壞名譽等威脅、恫嚇
執行人員,轉移、隱藏可供
執行的財產,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
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開抗拒
執行,又可以是暗地里進行抗拒。不論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即可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2、
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
執行而拒不
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如
執行義務人本身無
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
執行,而不是拒不
執行。所謂有能力
執行,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
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
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行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后,為逃避義務,采取隱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財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于有能力
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尚不屬于嚴重,即使具有拒不
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判決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處理,不同程度的處罰結果也是不同的,對于不構成犯罪的是可以以
行政處罰來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