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數罪并罰的處理是怎樣的?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數罪并罰的處理方法是:1、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
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2、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
執行刑期。3、數罪并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這是數罪并罰最高
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
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說最高
執行三年管制。另外數罪中被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應當
執行,并且有幾個
執行幾個,刑法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
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
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
執行。”二、數罪并罰的適用范圍是什么?(一)普通數罪的并罰普通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對于這種數罪的并罰,是數罪并罰的典型形態,我國數罪并罰的原則,就是根據這種情況規定的,由于我們已經對數罪并罰原則作了詳盡的論述。因而對于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數罪的合并處罰,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適用。(二)發現漏罪的并罰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
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已經
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三)再犯新罪的并罰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
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
執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對于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數罪并罰處理情況,可以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具體情況下可以依據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后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