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復議決定去哪個法院
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所以,如果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你有權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可見,受訴法院的
管轄情況分為兩種:1、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二、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注意些什么如果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那么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而如果復議機關根本就沒有答復,那么
起訴的對象大家可以選擇,既可以
起訴復議機關復議不作為,也可以直接
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而對于行政復議的
起訴期限,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復議機關收到了行政復議申請60日內沒答復,那么大家就要從60日期滿之日起15日內提
起訴訟,而如果收到了行政機關復議答復但自己不滿意,就要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是法律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一種救濟手段。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不服,尤其是只有經過復議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所謂“復議前置”的行政行為不服,應在權利保護期內積極行使復議權。否則,不僅會使自己喪失實體上的公力救濟權,而且會喪失從程序上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