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責任認定的
交通事故糾紛可以
起訴嗎?1、沒有責任認定的
交通事故糾紛可以
起訴,只要滿足相關條件就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
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
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該機關所制作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
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換言之,有《
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
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
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
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如果發生
交通事故后,當時沒報警,但是只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可以就此確認當事人的責任,那么,沒有《
交通事故認定書》,訴權同樣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二、
交通事故怎么
起訴1、第一步:明確要“告誰”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
起訴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
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并作為被告告上法庭。2、第二步:拿到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
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為處理
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于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
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范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采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3、第三步:合理要賠償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有:
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
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誤工費。一般報警處理的
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門的職員都會在限定的期限內出具責任認定書,該文書是能夠證明
交通事故發生的有效證明,從責任認定書之中,也可以明確判斷各方的責任,故此若是在
起訴時,能夠提交責任認定書,那么訴訟請求被受理的概率可能會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