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
合同補充協議與主
合同的關系是怎樣的 一、主
合同與補充協議是什么關系?
“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于
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于已經存在的
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
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
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
合同是主
合同,“補充協議”是從
合同.
二、補充協議是否構成
合同主要內容?
“補充協議”的內容應當是主
合同的非主要內容,也可以說是非主要條款。如果是主
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
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談不上“協議補充”。根據《
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以及《
合同法》總則、分則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影響主
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有三:即當事人條款、標的條款和數量條款。這些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主
合同不成立。主
合同不成立,談不到生效,更談不上履行。此時,“補充協議”沒有存在的前提。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必備條款達成的協議,不是“補充協議”而是一個“新協議”,對“新協議”中的非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才有“補充協議”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根據《
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補充協議”是對主
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項補充的首選方式,即當事人對于主
合同中的上述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首先賦予當事人“協議補充”。只有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才能按照主
合同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進行補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補充主
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就不能適用第62條規定的任意性規范。
三、當主
合同和補充協議存在沖突時,應以哪個為準?
通常情況下應以補充協議為準,但也有例外情形,如
合同生效和修改需要批準而補充協議未經批準,招投標的
合同,補充協議構成對主
合同的實質性變更而又未經備案的則以主
合同為準。
相信在了解了居間
合同補充協議與主
合同的關系后,我們對于補充協議的制定和履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居間
合同補充協議作為主
合同的一部分承擔著重要的補充作用,在簽訂補充協議時建議對相應條款進行仔細斟酌,完善主
合同中未明細事宜,如果涉及法律條款咨詢,可以與的專業人員取得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