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給付義務和附隨給付義務的區別是什么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
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著
合同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
合同關系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
合同類型的限制。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
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3、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
合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
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賠償損失。當然,有些
合同上的義務系究竟屬于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例如,在買賣
合同中受領買賣物的義務,是屬于主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便有爭論。二、給付義務的分類(一)給付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1、所謂主給付義務,簡稱主義務,是指
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
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
合同中,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物及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于主給付義務。就雙務
合同而言,此類主給付義務,構成對待給付義務,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時,當事人一方減為或免為對待給付義務。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失并解除
合同。2、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決定
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二)給付義務,還可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1、原給付義務,又稱第一次給付義務,是指
合同上原有的義務。如名馬之出賣人交付該馬并移轉其所有權(主給付義務),交付該馬的血統證明書(從給付義務),均為原給付義務。雙方在有債務的情況下,都會簽訂
合同債務,但是
合同債務是包括給付義務和給付義務的,雙方在簽訂完成時就胡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一定的情況下,給付義務的法律效力強于隨付義務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