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解除房屋租賃
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定解除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約定解除
房屋租賃
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
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
合同比繼續履行
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
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
合同。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
合同。
三、
違約情況下的解除
違約情況下
合同的解除,實際上也是約定解除,出現
合同約定的
違約情形,即可以解除
合同。
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商或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
合同義務。
這種情況屬于承租人
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并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持。但鑒于房屋租賃
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為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
合同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