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終止和解除的區別有哪些? 一、協議終止的法律性質
協議終止,即
合同終止,僅使
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
合同解除使
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
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再次,權利專屬不同。
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于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
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
合同終止又稱為告知,是指繼續性
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作的
合同效力向將來消滅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終止權與解除權雖然都表現為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
合同關系消滅的權利,在性質上均為形成權,且其產生都可依約定或法定兩種途徑,但二者在理論上存在不少差別:首先,適用情形不同。
合同終止適用于繼續性
合同,而
合同解除適用于非繼續性
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最后,發生條件不同。法定終止權因
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為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我國
合同法沒有
合同終止的概念,也沒有
合同終止的相關規定,故
合同解除適用于所有
合同。當它適用于繼續性
合同時,則表現為
合同終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 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我國
合同法中的
合同解除包含
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為種屬關系,
合同解除可以代替
合同終止,但
合同終止不能代替
合同 解除來使用。
二、協議解除的法律性質
所謂協議解除,也就是
合同的解除,是指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
合同發生的
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作為
合同體系的一項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質:
1、
合同解除適用于有效成立的
合同。
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畢前才發生
合同解除的效力??沙蜂N
合同及無效
合同因屬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
合同,不受
合同解除制度調整。
2、
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為避免當事人濫用
合同解除制度,從而維護
合同的嚴肅性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性,法律規定
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禁止當事人任意解除
合同。所謂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解除
合同的行為。例如,第94條規定的5種情形。所謂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解除
合同的條件,當出現解除
合同的條件時,
合同解除。當然,當事人不必在訂立
合同時就約定解除
合同,也可以事后經協商一致解除
合同。
3、
合同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我國法律沒有采納當然解除主義,即具備
合同解除條件,就可以解除
合同。因此,當事人要解除
合同,必須有解除行為。
合同解除分為兩種:第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合同;第二種是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一方作出解除
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解除方必須具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沒有解 除權的解除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4、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于
合同而發生的
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關系)消滅。理論上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
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
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所謂
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是指當事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亦即
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第二種觀點認為
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
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所謂
合同關系向將 來消滅,是指
合同關系自解除時消滅,
合同解除前的關系仍然存在,亦即
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我國(
合同法)第97條規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 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
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此可見,我國
合同法采納的是第一種觀點,即
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可以解除
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
合同。
通過上述協議終止和解除的區別,可以知道,協議終止與解除的區別除了適用情形不同外,它們的法律性質也不一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合同終止屬于
合同解除的一種情形,一般用于繼續性
合同,但是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如果您對此還存在疑問,可以聯系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