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查扣依據是什么?
商標侵權查扣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
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
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
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在查處
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
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
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二、
商標侵權的賠償數額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
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
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
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商標侵權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對于侵權事實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判定,特別是涉及到
商標侵權行為造成了嚴重的法律責任的,那么還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違法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