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
合同可以解除嗎? 一、協議
合同的解除
作為
合同體系的一項法律制度,協議
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適用情形和前提條件:
合同解除適用于有效成立的
合同。
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畢前才發生
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銷
合同及無效
合同因屬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
合同,不受
合同解除制度調整。
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為避免當事人濫用
合同解除制度,從而維護
合同的嚴肅性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性,法律規定
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禁止當事人任意解除
合同。所謂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解除
合同的行為。例如,第94條規定的5種情形。所謂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解除
合同的條件,當出現解除
合同的條件時,
合同解除。當然,當事人不必在訂立
合同時就約定解除
合同,也可以事后經協商一致解除
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可以解除
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
合同。
二、協商一致解除
合同
協議解除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依據,而以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協議解除的程序必須遵循
合同訂立的程序,即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也就是說,雙方必須就解除
合同達成一致的意見。協議解除以當事人雙方協商為前提,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解除
合同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解除
合同的協議。解除
合同的協議被撤銷后,原
合同繼續有效。關于協議解除的程序,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下面兩個問題:
(1)
合同解除本身已經達成協議,但是就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恢復原狀或者返還尚未達成協議,
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我們認為,
合同的解除是一個整體的概念,它既包括
合同關系的消滅,也包括對
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已經履行部分的處理。而后一方面的問題也直接影響當事人在
合同中的利益,如果就此未能協商一致,不能認為雙方已經達成了
合同解除的協議。
(2)一方提出解除
合同要約后,另一方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作出答復,是否構成對解除
合同的默認?我們認為,為避免和減少一些不必要的
合同解除方面的糾紛,不應當承認默認自動導致協議解除的成立。如果對這一問題采取肯定的回答,很可能會嚴重損害交易效率,并且會導致不利于保護無過錯當事人利益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
合同。
上述是我們對于“協議
合同可以解除嗎”這一問題的解答,綜上可知,協議
合同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當一方拒絕履行責任時,法院也不能強制對方履行,只能對它做出
違約懲罰,而懲罰的具體措施而取決于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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