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可以調解處理,但是前提是這種民事糾紛沒有上升到刑事訴訟的立案標準。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
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
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并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和協議內容在現場錄音錄像中明確記錄的,不再制作調解協議書。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
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
執行而解決糾紛。公安機關一般都是處理刑事案件,不會處理民事糾紛。針對于民事糾紛的問題,雙方應該及時的采用民事糾紛的解決方法來解決問題,首先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下的話,最終可以通過仲裁或者是訴訟來解決雙方的爭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