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犯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損壞電力設備行為在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本法以情節輕重為標準,將該罪的法定刑分為兩個
量刑檔次: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基本
量刑檔次。 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之一的,則一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基本
量刑檔次內給犯罪行為人裁
量刑罰。2、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說,在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前提下,如果綜合考察分析犯罪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情況,屬于情節較輕的,則應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
量刑檔次內裁
量刑罰。 至于何為情節較輕,則應考察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各種事實情況予以綜合認定,切不可只憑一個方面的情況單獨認定。 從司法實踐來看,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有:(1)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2)行為人犯罪前的一貫表現;(3)行為人的罪過形式(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4)犯罪客觀方面的情節,如犯罪所造成的具體損害情況、犯罪方法和犯罪的時間、地點、對象等;(5)行為人犯罪后的態度等。綜合上面所說的,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這種行為只要一旦實施必定就要承擔刑事的處罰,但前提在于當事人的行為是屬于過失,那么在處罰上面也會相比較輕一些,如果是屬于故意破壞電力設備的話,那么起刑的量點就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