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一般要怎么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二、販毒罪的判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
拘留、
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一般的包庇行為是不一樣的,因為主要是針對毒品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的,像犯罪嫌疑人涉嫌販毒的話,公安機關對于毒販子的違法所得要進行收繳的,如果有家屬窩藏嫌疑人的違法所得,也要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