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的時效是多久?
?按照《民法典》第1124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只對接受遺贈繼承規定了時限。
繼承權糾紛提
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
起訴訟。也即繼承訴訟的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超過二十年就喪失了勝訴權。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只是沒有法律的強制保護了。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
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
起訴訟。另外,存有
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
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么時間內分割
遺產,繼承法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繼承開始后,依據
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并確定分割
遺產的時間。如果共同繼承人對于
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等)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
另外,共同繼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繼承開始后,都有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的權利,并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
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訴。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遺產的分割時間,或者徑直做出分割
遺產的判決。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
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
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民法典》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為此,繼承權糾紛提
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
起訴訟。
另外,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且未進行
遺產分割,則各繼承人對
遺產處于共同共有狀態,即使經過了20年,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所以,雖然此時不能提起
遺產分割之訴,但繼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析產之訴。對于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
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指出:“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并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此批復所指向的是一起房屋繼承糾紛,但對其他財產糾紛也同樣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