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
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判刑規定是什么?《
票據法》第一百零五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
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于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
票據業務中,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
票據業務中,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單位對違反
票據法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對違法
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必須具備的兩個要件第一,對違反《
票據法》 規定的
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承兌、付款、保證”是
票據業務的三種方式。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附屬的
票據行為。付款是指
票據的付款人、承兌人或者擔當付款人在
票據到期時對持票人支付
票據金額,從而消滅
票據關系的行為。保證是指
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特定
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
票據債務為目的而進行的一種附屬
票據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三種行為之一種,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第二,在結果上,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對違法
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所以,對違法
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屬于結果犯。至于重大損失的標準,則有待于最高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總之,對于違法
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損失金額到達50萬以上或者100萬以上,個人或者單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再根據最高司法機關的解釋,來判定行為是造成損失嚴重還是特別嚴重,兩者有著不同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