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致人輕傷被
拘留15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1、打架致人輕傷被
拘留15天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
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二、相關法律知識是什么?刑事
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
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對于公安機關的
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
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2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
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
拘留和
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
逮捕、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
執行。因為打架斗毆導致達到輕傷以上的后果,將會構成故意傷害罪,此時所進行的
拘留就是屬于刑事
拘留,并不是行政
拘留,而形事
拘留最長的時間是可以達到14天的,因此15天是屬于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