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憑證打借條不下款在法律上即代表兩人之間的借款未生效,如果借款人打了借條并交給出借人后,出借人沒有按約定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的,借款人應當立即要求出借人返還借條或撕毀借條,協商不成的,即時報警,也可以
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規定: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
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
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
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
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
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
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涉及到借條的相關義務,應當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別是對于借款方和出借方都需要按照條款內容來履行借款和支付的義務,一般情況下法院還需要對方提交支付款項的轉賬記錄來證明雙方已經形成了實際的借貸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