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
執行時間算不算刑期?監外
執行的時間是會被算在刑期內的,監外
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
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
執行刑罰的一種
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
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
執行。如在
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
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罪犯在監外
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
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
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監外
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
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
執行前,暫予監外
執行由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
執行后,暫予監外
執行由監獄或者
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第二百六十六條 監獄、
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
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第二百六十七條 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
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
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二、監外
執行的終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
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三)暫予監外
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對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
執行機關。不符合暫予監外
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
執行的,在監外
執行的期間不計入
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
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
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
執行期間死亡的,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
看守所。監外
執行本身就屬于一種刑罰,故此是會被計算在刑期內的。只有是滿足了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提出的監外
執行請求才有可能會被司法機關批準。在監外
執行期間,犯罪分子必須要定期到社區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