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竊取國家秘密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為境外竊取國家秘密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一、 為境外竊取國家秘密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為境外竊取國家秘密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竊取國家秘密罪的認定條件
1.構成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無論其是中國公民,還是非中國公民均可構成本罪。
2.必須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和人員實施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境外機構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機構,如政府、軍隊以及其他由政府設置的機構,也包括外國駐我國的使館、領事館及辦事處等。同樣,境外組織不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的社會團體等,也包括企業等經濟組織以及宣傳組織。而境外人員的范圍則更廣,包括所有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
3.必須是采取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方法。行為人采用各種秘密手段,如盜竊、偷錄等行為而取得國家秘密或情報的竊取行為;行為人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秘密或情報的刺探行為;行為人以給予財物或者其他物質性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國家秘密或情報的收買行為;國家秘密或情報的持有人,將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國家秘密或情報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應知悉該秘密或情報的非法提供行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4.行為人實施的犯罪對象只限于“國家秘密”或“情報”。國家秘密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包括絕密、機密、秘密三種密級。而情報則是國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國家政治、經濟、科技、軍事等方面尚未公開或者不宜公開的內部情況。
以上就是為境外竊取國家秘密罪的判決處理情況,對于犯罪嫌疑人存在為境外竊取國家秘密的,必須對國家安全、以及相關經濟利益造成了嚴重的侵犯,國家對這一類犯罪行為的處罰是非常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法院依據實際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