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國有企業瀆職罪既遂的,應當根據不同的犯罪事實,認定不同的罪名來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如下:1、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2、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3、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
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
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強制
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5、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第四百條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瀆職罪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罪名是非常多的,不同的犯罪事實,所認定的最后犯罪罪名是不同的,所面臨的處罰也是不同的,但都是屬于瀆職罪的一個范圍之內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