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離婚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
離婚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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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
離婚,一種方式是
起訴離婚
(一)協議
離婚
協議
離婚的條件就是雙方自愿
離婚,對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問題能協商一致的。
1、申請
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
離婚。對于一方要求
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
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于雙方要求
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
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訴訟
離婚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考慮判決
離婚的重要因素,有下列情形屬于夫妻感情破裂,并且經過法院調解不成的,準予
離婚:
1、對方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2、對方有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3、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而且屢教不改的;
4、夫妻兩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
同居等情形。
不論是協議
離婚還是訴訟
離婚,都應當將財產和子女問題理順,如何分配、子女
撫養權歸哪一方等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能統一一致的,當然協議
離婚,這樣是最有效率的,但不能協商一致意見的,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