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有哪些所謂
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人。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
管轄權異議主體的表述為“當事人”,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
管轄權異議之主體地位在法理上和實務中已得到一致肯定。二、當事人不可以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情形1、已經超出答辯期的。2、發回重審和按第一審程序
再審的案件。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9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
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
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3、第三人不得提出
管轄權異議。理由:(1)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三人能否對
管轄權提出異議問題的批復》〔法(經)復〔1990〕9號〕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
管轄,因而不發生對
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
管轄權的法院另行
起訴。(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2條規定,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
管轄異議。因此,無論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不得提出
管轄權異議。4、對于被告提起的反訴,不論反訴標的額有多大,已表明其愿意接受受訴法院
管轄,不得就此提出級別
管轄異議;由于反訴是在本訴
管轄權確定后針對本訴提起,原告亦不能就反訴提出級別
管轄異議;法院也不能因反訴標的額超出其級別
管轄標準,而將本訴與反訴整體移送上級法院審理,反訴
管轄遵循
管轄恒定原則。但是,如果原告認為反訴應由其他法院專屬
管轄的,可對受訴法院沒有專屬
管轄權提出異議。5、
執行程序中被追加進來的當事人,無權提出
管轄權異議。理由:
執行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
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的規定,確定
執行管轄權時,該當事人尚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是在
執行程序中基于一方當事人申請追加的當事人,無權就案件
管轄權的確定提出異議。原告的
起訴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以后,被告如果認為該法院對本案沒有
管轄權,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收到應訴通知書1 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管轄權異議。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不提出
管轄權異議,即視為無異議或放棄異議權的行使。但不影響上級法院對
管轄問題的審判監督。人民法院對被告提出的
管轄異議,依法應當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認為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