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什么?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罪的主體與客體是:1、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證券公司、
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
證券業協會、
期貨業協會或者
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單位,才能構成本罪。非上述人員、單位不能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2、客體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
證券、
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二、本罪與編造并傳播
證券、
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界限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
期貨合約罪與編造并傳播
證券、
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都包含著提供虛假信息的內容,同時都有可能誘使相關投資者在不知真相的情況下進行
證券、
期貨交易,從而遭受經濟損失,并且兩者都是有關妨害
證券、
期貨信息真實公開的行為,兩罪的區別在于:(1)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僅限于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證券公司、
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
證券業協會、
期貨業協會
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后者是一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
期貨合約的行為,后者表現為編造并傳播影響
證券、
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
證券、
期貨交易市場的行為。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的從業人員編造并且傳播虛假信息,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
期貨合約,結果擾亂了
證券、
期貨市場,產生了嚴重后果的,依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該行為宜定為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
期貨罪。在對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罪的相關
量刑處理中,首先要根據是否構成了立案的標準,即達到嚴重的程度,另外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適用處理,對于不同的涉案金額的處罰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