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運用資金罪處罰規定是什么?違法運用資金罪處罰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之一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商業銀行、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證券公司、
期貨經紀公司、
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具`法運用資金罪】社會保障
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
保險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證券投資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二、其它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商業銀行、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證券公司、
期貨經紀公司、
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吧鐣U?a href=simujijin/>
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
保險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證券投資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于不法分子違法利用資金的行為,應當由行政主管部門首先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查,特別是利用了單位的公共資金,或者私自募集資金等情況,都是屬于違法利用資金獲得非法利益的行為,是需要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