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處罰有哪些
一、
醫療糾紛的處罰有哪些
1、對發生
醫療糾紛的科室和當事人,無過失的,免于經濟處罰和
行政處罰。
2、對因
醫療事故引發
醫療糾紛,或因
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科室給予經濟處罰,當事科室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40%.
3、對引發
醫療糾紛的責任科室,在接到
醫療糾紛投訴當季的質量考核中,根據情節輕重,酌情扣分或否決。對因
醫療糾紛(包括當年及以前的
醫療糾紛)造成全年經濟損失累計達到或超過萬元的責任科室,在當年的各項評比中一票否決。
4、對引發
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及降級、降聘使用,工作崗位另行安排。經濟處罰: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10-15%,科主任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2%,科副主任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1%.
5、科室未完成年度
醫療安全責任目標,扣發第一責任人年度兌現金5%,扣發第二責任人年度兌現金2%.
二、
醫療糾紛處理目的
1、根據
醫療糾紛處理的相關法律規定及
醫療過程中產生的醫患間具體糾紛情況,通過和解、調解、訴訟等方式最終做出的對當事人雙方能接受或必須接受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法律文書或解決辦法并最終達到解紛止爭,正確調整醫患關系的目的。
2、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
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