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拘留期限如何算,
拘留時間從什么時候算起?
刑事
拘留是在對犯罪分子審判前的一種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臨時剝奪人身自由。刑事
拘留期限如何算?刑事
拘留的最長期限是多少?這些問題可能會難倒不少人,下面我們將帶來相關介紹,供您參考。
一、刑事
拘留期限多長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
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
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
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
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
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
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
逮捕,如核準則
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
拘留從何時起算?
“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實踐中公安機關使用的《
拘留通知書》上一般會寫到“我局已于????? 年????? 月????? 日????? 時將涉嫌????? 罪的????? 刑事
拘留”。既然《
拘留通知書》注明了
拘留開始于????? 時,按照正常的理解,
拘留期間應該從那時起開始計算。
此外,關于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
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
執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
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
執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
三、刑事
拘留的期限如何計算
刑事
拘留,從犯罪嫌疑人被
拘留開始計算:
1、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捕,檢察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1~3+7=8~10天
2、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檢察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1~4)+7=11-14日
3、對于流竄作案(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0+7=37日
總的計算公式:????? (1~30日)+7日(檢察院批捕的時間)=8~37日
因此,刑事
拘留的時間需要根據具體案件而定,計算時間從犯罪嫌疑人被
拘留開始計算,而且最長的刑事
拘留時間為37天。刑事
拘留涉及的是人身自由,與個人權利息息相關,如果您有關于刑事
拘留期限如何算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