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親屬的證言有效嗎
?一、刑事案件中親屬的證言有效嗎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發生刑事案件后,偵查機關往往要找犯罪嫌疑人親屬了解情況。有些案件,只有親屬了解情況。親屬的證言當然有證據效力。
有人說:“親屬的證言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人的證言?!边@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親屬的證言與其他證據相吻合,就相信親屬的。其他人的證言與其他證據相吻合就相信其他人的。
只有證言,沒有其他證據支持的,不論證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親屬,都沒有證據效力。
證言必須與案件有相關性。比如某男子因搶劫罪被
起訴。被告人的母親說:“這孩子從小聽話,不打架、不罵人。搶劫的人不可能是他?!边@種話就沒有證據效力。
二、如何收集刑事案件的證據
收集證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律師為了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序,收集證據和證據材料的法律活動。
收集證據是運用證據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決條件,是判斷、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更沒有決定權和處理權。只有把收集證據工作做好,才能為審查證據、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提供充分可靠的證據材料。如果沒有把收集證據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證據材料,所謂運用證據來查明案件事實就是一句空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進一步重新去收集證據,仍然是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
所以,收集證據對于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是一項很重要的基礎工作。
收集證據的目的,是為了如實地反映案件事實的本來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在取得充分、確實的證據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確的結論。
收集證據的大量工作是在偵查階段進行的,收集證據是偵查工作的主要任務。
但是,在
起訴、審判階段,如果認為證據不夠充分、確實,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調查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