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
離婚是虛假
離婚的一種,虛假
離婚雖然履行了
離婚的程序,但欠缺
離婚的條件。因此,對于虛假
離婚被發現的后果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形:1.欺詐
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
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現行的《民法典》和《婚姻登記條例》,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
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欺詐
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因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欺詐
離婚,無法獲得婚姻關系上的救濟,所產生的后果應由當事人承擔。2.欺詐
離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與第三人結婚的,應承認其再婚有效,此時欺詐
離婚當事人請求宣告欺詐
離婚無效的請求權消滅,原欺詐
離婚確定的發生法律效力。實踐中夫妻雙方一旦辦理
離婚登記后,婚姻關系就已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