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證與證人證言的區別是怎樣的
書證與證人證言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書證與證人證言的區別是怎樣的
書證是以一定的物質材料作為載體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
證人證言則是指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陳述,一般是以口頭方式表達的,并要求證人接受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的詢問和質證,對相關的作證背景作出回答,但若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因此,證人證言有兩種表現形式,即口頭證言和書面證言。書面證言和書證確有某些方面的相似性,但這是兩種不同種類的證據,其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書證是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而產生的,其制作過程與有關案件事實相聯系。而書面證言是證人對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公安等司法機關所作陳述的書面形式表述。
2、書證的內容因其載體的特定化而固定,而書面證言則有可能因主客觀的原因發生變化,這也正是法院要求書證提交原件而對故意作偽證的人進行處罰的原因。
3、書證的內容如有不真實,其后果僅是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證人提供虛假證言時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雖然書面證言因其表現形式的書面化而具有書證的某些證據法上的特征,但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其區別的直接后果是這兩種證據在訴訟中適用不同的證據規則:書證適用有關書證的證據規則對其真偽、證據力作出判斷;書面證言則適用有關證人證言的證據規則。
二、書證的審查判斷應該注意什么
1、書證是否為原件,是否系偽造或變造而形成;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早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復制件。副本、復制件只有經與原件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是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同等的證明力。為確定書證是否為原件,有無偽造、變造的可能,除詢問見證人、制作人外,必要時可以進行鑒定。
2、取得書證程序是否合法;
書證的形成、收集、保管及書證本身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是書證內容真實客觀的保證,如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應當由二人以上制作,并應當附有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存放何處的說明,并有制作人簽名或蓋章,方可從形式上有效。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向個人調取收集書面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后署名或蓋章。
3、書證與其他證據有沒有聯系;
書證屬于證據類之一,應當將書證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審查,審查他們之間證明的問題是否一致,互相之間有無矛盾,如果有矛盾,矛盾的性質是什么,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某類證據的真實性,應抓住主要矛盾不放,深入調查研究,求得合理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