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什么意思?
一、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什么意思?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指國際上為了解決按照一個國家的國內法取得的
專利、
商標和版權等
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保護,在其他國家內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的問題,而簽訂雙邊或多邊條約,實現對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以促進技術、知識的國際交流。
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是保護工業產權最重要的國際公約, 它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到1992年1月已有103個國家參加了該公約。我國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巴黎公約共有三十條,前十二條是實質性條款,后十八條是行政條款,適用于最廣泛的工業產權。其保護對象有:
專利(發明
專利)、實用新型(少數國家的'小
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
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產地標志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在此僅對與
專利保護的有關內容加以介紹。
1、國民待遇原則
公約規定,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每一個成員國必須把給予本國公民的保護同等地給予其他成員國公民,非成員國的國民,如果在成員國內有住所或者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也可以享有同成員國同樣的待遇,得到同樣的保護。根據這一原則,外國
專利申請人或
專利權人具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
2、優先權原則
成員國之間有義務給對方國民以優先權,即成員國的國民向另一個成員國提出
專利申請后,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
專利為十二個月,外觀設計為六個月)向其他成員國又提出同樣申請的,可以要求給予優先權,視后一申請是在第一個申請日提出的。
3、
專利獨立原則
這是指公約的一個成員國的國民就一項發明在數個成員國或非成員國取得的
專利權,雖是同一發明,但是相互獨立,受各自國家的法律保護并加以管理。
專利法是國內法,一國批準的
專利對于他國是沒有約束力的。
4、強制許可原則
公約對于防止濫用
專利權的問題作了強制許可的規定,即自
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或
專利批準日起滿三年,取得
專利的發明無正當理由而沒有實施或沒有充分實施時,各成員國國家
專利局均可根據第三者請求,給予實施該發明的強制許可,取得強制許可者應給予
專利權人合理的報酬。
5、其他共同遵守的規則
公約規定了各國都應遵守一定的
專利寬限期,即
專利申請費、維持費的繳納至少給6個月的寬限期。 對于在臨時過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他人
專利技術視為合理使用。對于在本公約任一成員國領土內舉辦的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中的
專利技術應予以相當于優先權期限的臨時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