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按照規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其作出賠償。但是這個賠償應該與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分開計算,而在結算的時候則可以合并結算。若是離職后單位不支付工資,可以先予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申請調解。若不愿調解的話,還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不服仲裁裁決,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