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的范圍主要有哪些?
一、
知識產權侵權的范圍主要有哪些?
知識產權管理對象,誕生于科技、文化和工商業領域,又隨著科技、文化和工商業的不斷進步而不斷進步而不斷更新和豐富,大體上可分為:
1、工業技術成果
2、商業標志
3、文學
4、藝術和科學領域
5、其他工商業信息等
具體而言:是指
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
商標保護的
商標、
著作權保護的商業秘密
特別保護的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特殊標志等。
在當今信息時代,傳統
知識產權管理的對象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而不斷擴張。事實上,
知識產權管理的對象就是一定的信息,如發明創造,工商業標記等,這些均是具有一定商業價值的信息。
二、
知識產權管理對象的特點
(一)非物質性
1、
知識產權管理對象的非物質性是區別于有形財產的本質特點。
2、
知識產權管理的對象即一定的信息,是沒有形體的、非物質性的,其存在不具有固態、液態、氣態等的形態,不占有一定的空間。
3、作為財產所有權管理對象的物,一般是可以被特定的人占有;而作為
知識產權對象的信息,則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它們可能被無限地復制,因此可能被無限數量的人占有。
(二)創造性
1、
知識產權法的宗旨在于鼓勵人們不斷創造出新的知識和技能,所以先行的
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智力成果主要是具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
2、創造性是智力成果取得知識權保護的條件,受保護的對象不同,法律對其要求的創造性也是不同的。
3、
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所要求的創造性最高,著作保護的作品次之,
商標法對
商標沒有提創造性的要求,但
商標的設計和選取也是創造性的體現,商業秘密體現了一定程度的創造性。
(三)公開性
1、公開性是多數智力成果所有人取得
知識產權的前提。
2、在各項
知識產權中,其對象大多表現了公開性特征。
(四)可復制性
1、智力成果之所以能成為財產權的對象是因為智力成果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去復制。
2、智力成果只有可復制、才能被廣泛地傳播,才能推動人類的科學、技術、文化的不斷進步,也才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實現其勞動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