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生方式不同:監事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是經股東會選舉或委派產生。2、職權范圍不同:關于職權范圍,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實踐中一般會參照董事會的法定職權范圍予以規定。而監事行使的是
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具體職權,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兩者職權范圍相較,二者的側重點不同,前者側重于公司決策
執行與管理,而后者側重于對公司及公司人員的監督監管。3、組成不同: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
執行董事決定。
執行董事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執行董事向股東負責。監事,是股份
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并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