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法全文是什么?
第一條 為了保護
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
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
專利申請,依法授予
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
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
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
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
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
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
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
合同,對申請
專利的權利和
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
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
專利權人。
第九條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
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
專利又申請發明
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
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
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
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
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
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
專利申請權或者
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
專利申請權或者
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
合同,并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
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
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
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
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
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
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
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
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
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
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
專利的,應當與
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
合同,向
專利權人支付
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
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
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
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
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
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
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
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
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
專利申請權或者
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條被授予
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
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
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
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
專利標識。
第十八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
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
專利和辦理其他
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
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
專利和辦理其他
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
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
專利申請或者其他
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
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
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
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
執行。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
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
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
專利國際申請。
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
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
專利的,不授予
專利權。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及其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
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發布
專利信息,定期出版
專利公報。
在
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授予
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
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
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
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