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在預定的時間參加調解,可以在預定的調解時間前一日通知承辦調解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由承辦調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與其他當事人協商確定一個新的調解時間。但新的調解時間必須在調解規定的10天時間限定之內。
第二、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調解。通知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采用口頭形式的要計入調解筆錄,損害賠償的調解參加人包括: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
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
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其中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必須向辦案人員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調解參加人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之后才能參加調解,且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三、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對
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
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
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