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
合同是什么意思
?一、贈與
合同是什么意思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贈與
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
合同。贈與
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等,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
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1)贈與
合同是一種雙方行為。贈與
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
合同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吸收了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
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宣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3)贈與
合同具有無償性。除
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
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
合同。
二、贈與民法典律效力是怎樣的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
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
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贈與
合同有效,如果不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是沒有轉移的。而且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1、贈與人有交付受贈人財物的義務。贈與人按照贈與
合同約定的地點、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并由此而發生物權的轉移,但是,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才發生轉移的財物,如不動產,應在登記后才發生轉移。
2、贈與人已將贈與財物交付受贈人,物權發生轉移,應視為受贈人合法享有受贈財物的占有、使用、處分權,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
合同。
3、但贈與人未將
合同約定的財物交付受贈人,受贈人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可以撤銷贈與
合同,但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
合同或者是經過公證的贈與
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
合同,對不履行這類贈與
合同的贈與人、受贈與人享有要求贈與人交付的權利,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贈與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贈與
合同是贈與人的無償贈送,不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但是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應在附義務的范圍內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贈與人明知贈與物有瑕疵,故意隱瞞或者作贈與物無瑕疵的虛假保證,造成受贈人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