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對于剛經歷完生產的女性而言,身體尚處在恢復期,心理也處在調試期。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女方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從法律層面給予了特殊保護。但是如果哺乳期內,如果女方
起訴離婚或男方
起訴離婚被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
離婚訴訟就產生了。但程序上與一般的
離婚訴訟程序并無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開始計算審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
上訴到上一級人民法院的案件,二審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也就說是說,
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會在三個月內審結。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的,二審法院會在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