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
合同承運人注意的事項
一、貨運
合同承運人注意的事項
1、承運人承運貨物時,應對托運人填交的托運單進行查核,并有權在必要時會同托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
2、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上填明的地點,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應無償運至貨運單上規定的到貨地點,如逾期運到,應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
3、承運人應按照通常的或者約定的路線將貨物運送至約定的地點。通常的運輸路線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輪運輸,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時間,固定的到達地,托運人隨時可以辦理運輸手續。
4、承運人應于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后二十四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
5、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交付貨物。交付時,發現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查明情況,并填寫貨運事故記錄。
6、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三十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征求處理意見;再經過三十日,仍無人提取或托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
7、承運人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貨物在運輸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損失的發生。
8、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二、貨運
合同的特征
貨運
合同為運輸
合同的一種,除具有運輸
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1、涉及第三人
貨運
合同由托運人與承運人雙方訂立,托運人與承運人為
合同的當事人,但托運人既可以為自己的利益托運貨物,也可以為第三人的利益托運貨物。托運人既可自己為收貨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為收貨人。在第三人為收貨人的情況下,收貨人雖不是訂立
合同的當事人,但卻是
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在此情況下的貨運
合同即屬于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
合同。
2、以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為履行完畢
貨運
合同與客運
合同一樣,均是以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為標的。但是,客運
合同中承運人將旅客運輸到目的地義務即履行完畢;而貨運
合同中,承運人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其義務并不能完結,只有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后,其義務才告履行完畢。
3、為諾成性
合同
貨運
合同一般以托運人提出運輸貨物的請求為要約,承運人同意運輸為承諾,
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貨運
合同為諾成性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