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
合同訂立的程序
?一、贈與
合同訂立的程序
1、
合同法第13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
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2、
合同訂立程序是指當事人之間對
合同內容進行相互磋商,取得一致意見的過程,一般要經歷兩個階段,即要約和承諾。
3、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
合同才能成立。
4、
合同的成立是
合同法律關系確立的前提,也是衡量
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確定
合同責任的前提。
5、
合同訂立過程須
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有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互動
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為締約而為意思表示
二、贈與
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一章贈與
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
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
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
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
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
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
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