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
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沒有統一的一個規定,需要根據不同的事實而定,短的有幾個月,長的有五年。如《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條規定,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對贈與的法定撤銷權、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除斥期間為六個月;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的
保全撤銷權除斥期間為五年。
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
合同予以撤銷,使
合同歸于消滅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存在因重大誤解的,在訂立
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也就是說,
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該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者延長,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將喪失該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