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
執行什么意思
一、死刑緩期
執行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
執行,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
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
執行,即死刑緩期
執行,又稱死緩。死刑緩期
執行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
執行方式。
判處死刑緩期2年
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
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
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條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刑緩期
執行。例如,我國刑法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同樣也不適用死刑緩期
執行。
二、死刑緩期
執行期滿后怎么辦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
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
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