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申請的原則有哪些
商標注冊申請的原則有哪些
(1)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原則
所謂自愿注冊原則,是指
商標所有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決定是否申請
商標注冊。通過申請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標局核準注冊的
商標為注冊
商標。注冊人對該注冊
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未經注冊的
商標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
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的
商標相沖突。
所謂強制注冊原則,是指國家對生產經營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務上所使用的全部
商標,規定必須經依法注冊才能使用的強制性規定。《
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
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
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目前,我國規定強制性注冊的
商標只有:對人用藥品(西藥、針劑和中成藥)和煙草制品(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
(2)注冊原則
所謂注冊原則,是指
商標所有人對其
商標必須通過核準注冊,才能取得對該
商標專用權的確認。
法律規定,經
商標局核準注冊的
商標為注冊
商標,
商標所有人享有
商標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
(3)國家統一注冊原則
是指我國的
商標注冊工作必須由國家
商標主管部門統一審核批準注冊。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商標局主管全國
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4)申請在先原則(又稱注冊在先原則)
所謂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
商標申請注冊時,注冊申請在先的
商標和申請人獲得
商標專用權,在后的
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
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則
指在無法確認申請(注冊)在先的情況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
商標注冊的原則。《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
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這里的所謂的使用在先原則,在遇到與
商標權類似的其他
知識產權的權利(如:
專利權、
著作權)相沖突時,往往起到重要的決定作用。
我國相關法律中主要規定了五個,包括使用在先原則、申請在先原則、脫節同意注冊原則、注冊原則以及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原則。具體的內容,各位不妨從上文中了解,我們在此就不贅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