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需要什么
?一、
離婚起訴需要什么
我們在
離婚時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呢?
1、
離婚起訴狀。
2、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
3、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方面的內容。
二、
起訴離婚的條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
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
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
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
離婚起訴。
3、提起
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
起訴離婚。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對于
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起訴的,應準予
離婚。
三、訴訟
離婚的特征
訴訟
離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第一,訴訟
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
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并以此為據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
離婚。
第二,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
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準予
離婚取決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決準予
離婚,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強制
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