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何時作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
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合理怎么辦
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項便民措施第14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
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
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第六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
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
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
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復核工作。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
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
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