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
商標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侵犯
商標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行為。
2、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種標識的行為。
4、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
商標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商標權人的權利主要有注冊
商標的專有使用權、禁止權、轉讓權等內容。
(一)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
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是
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征為,
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
商標,并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專有使用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使用。我國《
商標法》第51條規定 [2] :"注冊
商標的專用權看,以核準注冊的
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即注冊
商標只能在注冊時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而不及于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
商標權人也不得擅自改變構成注冊
商標的標志,也不能使用與注冊
商標近似的
商標。"
(二)禁止權
禁止權是指注冊
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
商標權具有與財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體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冊
商標及其他侵權行為。由此可見,專有使用權和禁止權是
商標權的兩個方面。
使用權和禁止權的區別在于兩者之間有著不同的效力范圍。使用權涉及的是注冊人使用注冊
商標的問題,禁止權涉及的是對抗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注冊
商標的問題。
根據我國《
商標法》的規定,注冊人的專有使用權以核準的注冊
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這就是說,注冊人行使使用權時受到兩方面限制:
第一,只限于
商標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類似的商品。
第二,只限于
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的文字、圖形,而不能超出核準范圍使用近似的文字、圖形。但是,禁止權的效力范圍則不同,注冊人對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均享有禁止權。
這就是說,禁止權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種情形:
第一,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
商標。
第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
商標。
第三,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
商標。
第四,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
商標。
(三)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注冊
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
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
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許可人是注冊
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根據
合同約定,支付
商標使用費后在
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時間內有權使用該注冊
商標。
實質上,上辦事與許可制度對于企業將發展橫向聯合,發揮優勢,擴大名牌商品生產,活躍流通,滿足消費者需要,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四)轉讓權
轉讓,是指注冊
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依法將其
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轉讓
商標權是
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
商標權轉讓后,受讓人取得注冊
商標所有權,原來的
商標權人喪失
商標專用權,即
商標權從一主體轉移到另一主體。
轉讓注冊
商標,應由雙方當事人簽訂
合同,并應共同向
商標局提出申請,經
商標局核準公告后方為有效。
三、
商標權人的義務有哪些
1、使用注冊
商標,許多國家的
商標法規定,已經實際命名用的
商標才能注冊,或者
商標在核準注冊后一定期限內必須使用,否則將喪失
商標權。
我國
商標法規定,
商標經核準注冊后,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
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
商標。
商標的使用,包括將
商標直接使用于商品上、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以及有關的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
商標使用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注冊
商標時應當注明“注冊
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冊標記。
2、保證使用注冊
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注冊
商標由于長時間的使用,其法律狀比較穩定,在廣大消費者心目中可信度比較高;而且,具備法律穩定性的注冊
商標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也應該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因此,
商標權人和
商標的使用者有義務保證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不得欺騙消費者。這一項義務對
商標權人同樣重要。
在
商標許可使用中,
商標權人必須慎重選擇被許可使用人,并隨時對使用其注冊
商標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實施監督,絕不允許只顧獲得經濟利益而損害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