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拘留最輕的后果有哪些
一、刑事
拘留最輕的后果有哪些
刑事
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后果也需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而分析,無直接定義
拘留后果之說。一般經過調查等之后,若無犯罪事實等一般會予以釋放。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
拘留后的處理措施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
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刑事訴訟分為偵查、
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分別由公安、檢察、法院主導(檢察院自偵案件等特殊情況除外。此處只說一般情況,不包括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