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相關規定批捕是由誰來
執行?1、批捕是由檢察院來
執行,《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
執行。據此,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準權或者決定權屬于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準
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準權。2、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在復議、復核期間,對于已經被
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二、人民檢察院批捕的程序是什么?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后提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意見。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后,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準
逮捕或不批準
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后制作《批準
逮捕決定書》或《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
執行。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復議、復核的不批準
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很多犯罪嫌疑人雖然被公安機關
逮捕了,但實際上偵查獲得的證據并不能通過法院或者是檢察院的審查,故此
逮捕后依舊需要繼續進行偵查。若是在偵查之后,并不能收集到足夠通過刑事案件的司法機關的審核的,那么就需要將
逮捕的犯罪分子釋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