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以上員工辭退規定是什么?
一、15年以上員工辭退規定是什么?
15年以上員工辭退規定是如果是依法辭退的,補償員工15個月的工資;如果是違法辭退的,補償雙倍。如果員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的標準計算,總共補償12個月;如果是違法辭退的,同樣是雙倍補償,即24個月。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
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現實生活當中,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是受到合法的保護的,尤其是在工資這方面,如果用人單位克扣工資需要進行處罰。當然違法辭退的話,也是按照同樣的方式來進行懲處,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