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說的辯護人其實僅僅只能出現在刑事案件當中,在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后,就可以委托辯護人了。那么您知道我國規定的辯護人的范圍是怎樣的嗎?本文將針對這個問題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辯護人的范圍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
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
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三十四條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辯護委托書。
第三十五條一名被告人委托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執行。
二、辯護人有哪些義務
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其實相關法律中規定的辯護人的范圍主要就是三類,即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因此,并不是大多數人以為的,只能由律師擔任辯護人。